請於繳納期間如期繳納稅款,以免移送執行多繳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間繳納稅款,如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款,如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所產生之必要費用,仍需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贈與現金應繳納109年度贈與稅新臺幣(下同)260萬餘元,因工作忙碌,一時未注意繳納期間而忘記繳納,遲至其所有土地遭拍賣始覺察。甲君土地經拍定價額400萬餘元,其於拍賣過程中,由稅捐稽徵機關代墊指界費、鑑價費用、刊登拍賣公告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計2萬餘元,須自拍定價款中優先扣除後,再繳納欠繳贈與稅、滯納金及利息,剩餘款才會發還甲君。因此,甲君除應繳納贈與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要繳納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應注意繳納期間,並留意應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納,縱使逾期數日始覺察未繳,亦應儘速繳納,以免逾30日仍未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需額外繳納強制執行所生之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