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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部分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境內居住者:
1.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限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17%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持有1年以內:45%;(2)持有超過1年:35%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限制同)

申報服務項目

房地合一簡表

個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