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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與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法人股東只需1人既可)。

二、公司設立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需經下列程序:(1)由發起人發起 (2) 由發起人全體同意訂立章程 (3) 由發起人認足股份並繳足股款 (4) 召開發起人會議選任董事1人、監察人1人(5) 由得票最高者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6) 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之限制及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股東(發起人)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全部資本應分為股份,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其所認繳股份金額為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軍公教人員應避免為發起人以免受處分。

四、董事、監察人人數、資格、任期之限制?

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可設置董事一人,應為有行為能力者,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名額至少三人,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也就是董事人數達九人時才能設置常務董事),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公司監察人須至少一人,任期均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至少須一人在國內有住所,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任何職務。依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員工,僅得投資於非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之事業且其投資額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分之一。

五、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之時間?

股東會分下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一、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日起一年內禁止轉讓。 二、股份之轉讓須將股東資料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股東常會開會前30天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15天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七、公司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重複?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另商標法相關規定,相同營業項目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商標字樣

八、公司負責人應負之責任?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九、股份有限公司建議印製股票?

未上市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其發行依照公司法第一六一條之一規定。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 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之。證所稅停徵,股票轉讓只要繳千分之三的證卷交易稅。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時,若未發行股票則股東必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

十、有限公司之定義及特性?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以家族企業為多之小型企業型態。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時股東必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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