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簡表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overseas Chinese or foreigners to invest in new domestic businesses
一、個人部分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境內居住者:
1.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限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